微信掃一掃
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漢檢公刑訴〔2019〕28號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5196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勉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8年11月16日在乘車時被吉林省通化市鐵路公安處車站公安派出所抓獲,2018年11月22日被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5196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勉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窩藏、包庇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窩藏、包庇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勉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勉縣人民檢察院于同月27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05年左右,被告人彭某某與李某某相識并發(fā)展為情人關系。2009年2月23日(農(nóng)歷正月29日)下午六時許,彭某某與李某某電話聊天時,被其丈夫唐某甲聽到并表示不滿。當日晚九時許,唐某甲與彭某某因此事在臥室內(nèi)發(fā)生爭吵廝打。隨后,唐某甲躺下睡覺,彭某某從堂屋拿上一把挖鋤后到臥室,用挖鋤朝躺在床上的唐某甲頭部右側用力連續(xù)擊打數(shù)下致唐某甲死亡。然后彭某某把唐某甲尸體從床上推到地上,將床上的被子和褥子扯出來蓋在尸體上。當晚十時左右,彭某某打電話告訴李某某,自己與唐某甲吵架后唐某甲在墻上撞死了,讓李某某第二天過來幫忙處理尸體。次日下午四時許,李某某來到彭某某家后面的山埡上,彭某某背著裝有一把挖鋤、一把鐵锨和一份稀飯的背簍與李某某在山埡上會合。李某某吃完稀飯后與彭某某到彭家梁山上松樹林中選定一處稍平一點的地方。李某某挖了一個深80厘米,長180厘米,寬有50厘米的坑。然后李某某到彭某某家中,看到唐某甲的尸體躺在地上,地上有一塊血,尸體上蓋的被褥上都有血跡,李某某確定唐某甲是被彭某某打死的,便同彭某某一起用被褥、塑料布、蚊帳所剪布條、繩子等包裹好唐某甲的尸體。之后,彭某某把唐某甲平時外出打工用的衣服、鞋子以及一個包也帶上,二人一起把唐某甲的尸體在晚上11點多抬到挖坑處,將尸體推進坑內(nèi)。然后,二人從附近撿了些干松針堆在坑內(nèi),李某某將松針點燃,二人將所帶的唐某甲的衣服和包,以及抬尸體的木棒均扔進火中,燃燒約一小時后,二人用挖鋤、鐵锨往坑里蓋土,將尸體掩埋,然后踏實踩平,又撿了一些松針蓋在上面。次日凌晨1點多,二人回到彭某某家中用灰燼將臥室地上的血跡清掃去除。
2009年2月25日早上,李某某帶上彭某某到勉縣新鋪鎮(zhèn)杜家山村居住,次月下旬,李某某便帶上彭某某到了吉林省通化市清河礦山種人參,二人以夫妻相稱,吃住在一起。在彭某某的兒子唐某乙多次詢問唐某甲的去向時,彭某某慌稱唐某甲外出打工去了。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為了掩蓋唐某甲被打死的真相,彭某某和李某某商量后,由李某某以唐某甲的名義給唐某乙發(fā)了一條手機短信,稱唐某甲在外地打工重新成家,不會再回家。直至2017年,二被告人均是每年清明節(jié)前去東北,11月份返回勉縣。
2018年11月11日,唐某甲父親唐某丙請同村村民余某某幫忙挖掘疑似唐某甲埋尸地。余某某挖掘發(fā)現(xiàn)疑似人體尸骨后報案,勉縣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趕赴現(xiàn)場繼續(xù)挖掘,挖掘出塑料布、被褥、衣物等,內(nèi)部包裹完整的人體尸骨,且外部有繩索捆扎,該未知名尸體顱骨右側額頂部有缺損。經(jīng)鑒定:在排除同卵雙胞胎或近親的情況下,唐某丙是該未知名尸體的生物學父親,親權指數(shù)為1.00×104;在排除同卵雙胞胎或近親的情況下,彭某某、未知名尸體是唐某乙的生物學父、母親,從遺傳學角度已經(jīng)得到科學合理的確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余某某、唐某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因夫妻矛盾而用挖鋤擊打唐某甲致死,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彭某某實施了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仍幫助其掩埋尸體以掩蓋其犯罪事實并幫助其逃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雷
2019年8月19日
完
文章來源:中國檢查網(wǎng)
編輯:金子 審核:丹子
商務合作:0916-2532400
網(wǎng)站客服(微信):hanzhongsht
點擊下面【閱讀原文】,找房子、找工作、找拼車、找二手、找對象...
自定義html廣告位
Copyright @ 2016-2024漢中市生活通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陜公網(wǎng)安備 610702020004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