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男子持刀殺死妻女,手段殘忍讓人發(f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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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丹于 2019/12/16 19:22:25 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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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漢中便民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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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12月14日發(fā)布消息,就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本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勉縣,住陜西省漢中市勉縣**鎮(zhèn)**村**組**號。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略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經(jīng)略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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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略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略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略陽縣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月18日將該案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被告人李某甲與被害人蔡某某于2012年10月12日登記結(jié)婚,二人育有一女李某乙。2015年11月李某甲到上海打工,蔡某某留在略陽縣城照顧李某乙,期間二人感情出現(xiàn)裂痕,蔡某某在電話中多次提出離婚要求,并隱瞞現(xiàn)暫住地址。2016年11月4日中午1時許,李某甲從上海乘火車回到略陽縣城,將行李寄放在鐵路地區(qū)的朋友徐某某家,準備處理與蔡某某之間的感情問題。當日下午,李某甲在略陽縣城**路農(nóng)村淘寶物流中心找到妻子蔡某某和女兒李某乙,李某甲遂帶女兒外出吃飯,并從李某乙口中得知蔡某某與一個叫張某某的男子長期居住在一起,李某甲用手機將與女兒的對話錄音,欲找張某某和蔡某某對質(zhì)。
2016年11月5日中午,李某甲到略陽縣**路**旅社樓下的五金店購買一把榔頭和一把美工刀隨身攜帶,作為與張某某發(fā)生沖突時備用。當晚李某甲在略陽縣城尋找蔡某某住所時,在縣城玉河路疾控中心旁經(jīng)濟適用房二單元樓下?lián)斓揭惶讖N房用的刀具,李某甲將其中一把切凍肉的刀具隨身攜帶,并將撿到的其余刀具藏匿在獅鳳路鳳凰杰座小區(qū)樓下人行道上停放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的貨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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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凌晨4時許,李某甲在略陽縣城**院消防隊旁一棟單元樓下發(fā)現(xiàn)了蔡某某的摩托車,并于當日早上9時許在摩托車旁等到蔡某某和李某乙,蔡某某和李某甲約定當日下午在其租房內(nèi)商量離婚事宜。當日下午李某甲攜帶事先購買的榔頭、美工刀和撿來的刀具同蔡某某、李某乙一起來到蔡某某租房內(nèi),李某甲在與蔡某某商談離婚事宜的過程中,蔡某某離婚態(tài)度堅決,李某甲感覺挽回婚姻無望,就將自己手機上和女兒李某乙之前的對話錄音放給蔡某某聽,蔡某某未否認與張某某的婚外情,李某甲對此心存不滿,在強行與蔡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甲頓時被激怒,隨即產(chǎn)生了殺害蔡某某的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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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持隨身攜帶的刀具向蔡某某頸、胸部連捅數(shù)刀,致使蔡某某當場死亡,在場的李某乙見狀哭喊著讓他們停手。李某甲見女兒李某乙喊聲較大,怕罪行敗露,便用手中的切凍肉刀猛刺李某乙頸部一刀,致使李某乙當場死亡。后李某甲將李某乙的尸體抱放到蔡某某的尸體上,又用床上被褥將蔡某某和李某乙的尸體蓋住,鎖上門離開現(xiàn)場到鐵路寄存行李的朋友徐某某家換掉上衣,后再次返回作案現(xiàn)場,李某甲用蔡某某的手機將其6100元存款轉(zhuǎn)入自己的銀行卡中,并將蔡某某包內(nèi)110元現(xiàn)金取走,出門后將門上掛鎖鎖住,并將鑰匙掰斷在鎖芯內(nèi)逃離現(xiàn)場。
李某甲騎乘蔡某某的摩托車將作案刀具及作案時所穿的黑色夾克丟棄在略陽縣城水靈路嘉陵江中,于2016年11月7日早上逃回勉縣**鎮(zhèn)家中。當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在家人的規(guī)勸下到勉縣公安局長溝河派出所投案。經(jīng)鑒定:被害人蔡某某系銳器致右側(cè)靜脈、心臟及肺臟破裂造成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被害人李某乙系銳器致頸靜脈斷裂、肺破裂造成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因與被害人蔡某某產(chǎn)生感情糾紛,挽回婚姻無果,氣憤之下將其妻子蔡某某殺害,后因怕罪行暴露又持刀將哭鬧的女兒李某乙殺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圖片來源網(wǎng)絡(luò)(來源:一線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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