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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縣女子高某某在超市購物稱重后,轉身離開不慎被身后其他顧客放置的菜籃子絆倒,導致髕骨粉碎性骨折,高某某遂以侵害其健康權為由,將超市方訴至法院索賠。法院一審判決,高某某獲賠39164.05元。
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涉事的陜西華盛興勇商貿(mào)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保險公司永安財產(chǎn)保險漢中中支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最終二審被漢中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二審判決文書于今年1月8日被陜西省高院表彰為“全省法院優(yōu)秀裁判文書” 。
這份判決書事關在超市等公共場合的權益問題,整理判決文書供大家學習參考,必要時以便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一審
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8月10日下午4時許,高某某到華盛勉縣分公司(也即華盛超市)購物,在超市計量處稱完秤后,轉身離開時,被身后一位顧客放在地上的菜籃子絆倒。后高某某之夫袁慶福到達現(xiàn)場,并向勉縣公安局110報警,當日18時40分,110干警趕到現(xiàn)場,查看了監(jiān)控錄像,告知雙方可通過訴訟程序或協(xié)商解決。
同日20時12分,高某某入住勉縣骨傷科醫(yī)院,住院治療24天。診斷為:1、左髕骨粉碎性骨折;2、Ⅱ型糖尿病。高某某共支付住院醫(yī)療費用11311.74元、門診醫(yī)療費用496元。2016年9月12日,高某某通過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報銷醫(yī)療費用6157.3元。
2016年11月18日,高某某傷情經(jīng)陜西漢中漢航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法醫(yī)學司法鑒定,結論為:高某某左側髕骨粉碎性骨折內(nèi)固定術后,其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傷殘;后期醫(yī)療費用評估為5000元;住院時間評估為25天左右;誤工期評定為18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60日。高某某支付鑒定費用2280元。高某某于2017年1月訴至法院。
審理中,2017年1月21日,華盛公司申請追加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及高某某身后男性顧客為本案被告。2017年2月17日,一審法院追加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本案訴訟,高某某身后男性顧客無任何信息資料。一審法院另認定,高某某受傷后,在陜西漢中漢航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做傷殘評定,支付交通費120元。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定,華盛勉縣分公司系華盛公司的分支機構,2015年9月8日在第三人處投保公眾責任險,期限至2016年9月7日24時止;該保險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8萬元,不承擔財產(chǎn)損失,營業(yè)地址為勉縣和平路中段,保單索賠受益人為華盛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高某某在華盛勉縣分公司(華盛超市)購物時,被后面排隊顧客的菜筐絆倒,高某某受傷的原因主要是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識不強,造成該次事故,負有一定過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華盛勉縣分公司在管理上尚存在一定的漏洞,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高某某請求賠償?shù)尼t(yī)療費用依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票據(jù)以及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確認。高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沒有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高某某請求的護理費用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每天確定為100元,護理期、營養(yǎng)期依據(jù)鑒定結論確認。
高某某請求被告(華盛超市)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因高某某受傷亦非被告故意,該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第三人(保險公司)雖對高某某的傷殘評定的依據(jù)標準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其理由不予采納。
華盛勉縣分公司系華盛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華盛公司承擔。華盛公司作為公眾責任險的索賠受益人,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第三人根據(jù)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華盛超市)及第三人(保險公司)均辯解應由高某某身后的顧客承擔賠償責任,經(jīng)查,高某某身后的顧客無任何身份信息資料,且從監(jiān)控視頻資料可以反映出該顧客系正常排隊,無任何侵權行為,且該顧客有序排隊的行為本身就是遵守社會公序良俗的體現(xiàn),所以由該顧客承擔責任在客觀上無法實現(xiàn),且不合情理,故該辯解理由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原告高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11140.44元(含醫(yī)療費5644.44元,門診醫(yī)療費496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護理費9000元(90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24天+25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1200元(60天×20元/天)、殘疾賠償金33018.2元(8689元/年×19年×20%)、交通費120元】合計55948.64元;由被告陜西華盛興勇商貿(mào)有限公司、陜西華盛興勇商貿(mào)有限公司勉縣分公司賠償39164.05元(超市方承擔70%),由第三人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中心支公司在被告華盛商貿(mào)有限公司勉縣分公司投保的公眾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剩余部分由原告高某某自行承擔;
原告高某某支付的鑒定費2280元,由被告陜西華盛興勇商貿(mào)有限公司、陜西華盛興勇商貿(mào)有限公司勉縣分公司承擔1596元,原告高某某負擔684元;駁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
一審判決后,陜西華盛興勇商貿(mào)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保險公司永安保險漢中中支不服判決,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當事人均無新證據(jù)提交,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漢中中院予以確認。
漢中中院認為,根據(jù)上訴人華盛公司、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事由,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高某某所受損害是否是案外第三人侵權行為所致,華盛勉縣分公司應否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確定華盛勉縣分公司承擔70%的侵權責任是否適當;二、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主張扣除免賠額、剔除高某某自費藥品費用應否支持;三、高某某傷殘鑒定意見應否采信。
針對三個爭議焦點
二審判決給出詳細法律解釋
第一個爭議焦點:
根據(jù)本案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高某某在華盛勉縣分公司購物稱重后轉身離開時,被其身后一位排隊稱重的男性顧客放在地上的菜筐絆倒,從而受傷入院。
對于高某某身后的男性顧客而言,在排隊稱重時將菜筐放置于地上是通常做法,華盛勉縣分公司并未向顧客告知此種情形下應將菜筐放置于何處,該位男性顧客的行為并無不當可言,也難以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過錯。
對于華盛勉縣分公司而言,其作為超市管理人,有能力也有義務對超市稱重區(qū)域進行合理設置,引導顧客有序購物、稱重、排隊,但是,該公司并未在稱重區(qū)域設置明顯的標示標志,也未向顧客告知稱重后離開的恰當路線或者排隊稱重時菜筐應當放置的合適位置,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由此可見,本案中,高某某所受損害并非案外第三人侵權行為所致,而是因華盛勉縣分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致,應由華盛勉縣分公司對高某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如前所述,華盛勉縣分公司作為超市管理人,其對經(jīng)營過程中安全隱患的防控能力明顯高于普通顧客高某某,該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失相較于高某某對其自身安全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更為明顯,一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華盛勉縣分公司承擔70%的侵權責任適當,漢中中院予以維持。
第二個爭議焦點:
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與華盛勉縣分公司就免賠額進行了約定,且華盛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漢中中院對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扣除免賠額的主張不予支持。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主張?zhí)蕹吣衬匙再M藥品費用,但未指明自費藥品的名稱,更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相關藥品在高某某治療過程中缺乏合理性、必要性,故,漢中中院對其該項主張亦不予支持。
第三個爭議焦點:
一審中,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雖對高某某傷殘鑒定意見所適用的鑒定標準提出異議,但未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故,一審法院采信高某某提交的鑒定意見并認定其為九級傷殘符合法律規(guī)定。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未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其在二審期間向漢中中院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jù),漢中中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上訴人華盛公司、永安財險漢中支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2017年10月9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660元,由上訴人陜西華盛興勇商貿(mào)有限公司、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漢中中心支公司各負擔830元。
完
來源:漢中市法院
編輯:金子 審核:丹子
商務合作:0916-25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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