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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縣人民法院槐樹關法庭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上訴期內原被告多方無一人提起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履行期內,被告張甲因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已被洋縣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被告尚某家房屋拆舊建新,委托其姐,口頭約定以900元價格將原基房屋拆除工程承包給了被告張甲。
死者楊某2001年男到女家與張丙結婚,婚后育有二女一子,生前既要撫養(yǎng)三名子女,又要贍養(yǎng)老人,是家中的頂梁柱。
案發(fā)后,雙方當事人就死亡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xié)議,死者遺體一直未下葬,為避免雙方當事人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縣、鎮(zhèn)多級部門領導高度重視,案件承辦法官及時審理,查明事實,作出民事判決。
案發(fā)后,被告張甲從家中逃離,去往勉縣試圖躲避經濟賠償。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案件依法缺席審理。判決作出后,槐樹關法庭干警得知其線索,立即趕往勉縣,將正在吃飯的張甲堵在家中,向其送達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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